对于夫妇在离婚过程中面临的信用卡债务清偿之议题,首要问题在于需准确分辨该笔债务究竟属于夫妻间的共通责任还是单独面向某一方的债务。
若债务被视为夫妇共通责任的一部分,则理应由夫妇共同负担其偿还责任;
倘若该债务属于单独一方的责任范围,便应由该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夫妻间合同规定的共通财务责任也应纳入考虑范畴,例如因添购家庭生活必需品,支付家庭基本支出所引发的债务,或是因家庭居室修缮,购房、置业或为实现对子女抚育及长辈孝敬义务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同样构成共通财务责任。
另一方面,诸如夫妇一方可认为是为了修护其自身健康状况而引发的债务,或者因参与夫妻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文化、教育、娱乐和体育活动所需消费引发的债务,还有可能是因为其中一方或双方独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除非获益部分用于家庭整体生活,否则不属共通财务责任范畴。
同时,以任何一方名义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所得利益最终用于家庭整体生活所需,或者因为在普通生活中遇到的侵权索赔需要承担的债务,也不能列入共通财务责任之中。《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