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长应自实施拘留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法中提及的“拘留”实际上是指执法机关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临时性地剥夺现行重罪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确保其不再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逃避责任或者有可能产生自杀等倾向的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措施,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
此项举措的实施旨在有效遏制罪犯再次行凶作恶、意图逃逸以及对自身罪责产生畏惧从而萌生自尽念头等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司法拘留则是由法院对那些在诉讼过程中有严重妨碍正常诉讼秩序行为的不法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控制其身体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此基础上,拘留结束后,应立马将被拘留人员移送至看守所执行羁押,上限时限为24个小时之内,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此时此刻便转化成为正式的监狱拘禁人权,坚决杜绝任何违反法律程序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