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需注意其时效性,即法定的六个月期限。
此外,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直接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应该自得知或者应知行政机关已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起诉诉求,同时可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是否一并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