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主动地向执法机构投案并诚实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时,便可认定为自首。
在此情况之下,法律将给予其从宽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考虑与待遇;
若犯罪情节轻微,亦有可能得到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然而,针对特殊类型的自首——即那些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会被视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