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的适用,必须依据罪犯的实际犯罪行为予以明确。
数罪并罚的定义在于,针对触犯两项或以上不同罪行的罪犯,在独立审定其各自所犯罪行之后,按照特定的判定规则,判处并执行最终的刑罚;
反之,择一重罪则要求在诸多罪名中间,挑选最为严重者进行惩处。《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