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抚养费用支付义务并不构成拒绝探视的正当理由,此举在法律层面上是违法的。
探视权属于父母对于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得因未支付抚养费而任意剥夺。
若想以孩子名义向对方追索抚养费,这是允许的,但同时,也不应妨碍对方探视孩子的权益。
倘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能积极履行协助探视的责任,或是采用种种手段,阻挠另一方成功行使探视权,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探视权。
对于那些拒不遵守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指的强制执行对象仅限于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本身。
由于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到人身问题,若执行不当,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另外,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已经具有独立思考和认知能力,人民法院应尊重并考虑子女的意愿,如子女明确表示反对,则不应强行执行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