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地役权的享有者可依照签订之合同条款,充分、合法地使用他人物品(即所谓的供役地)来提高自家不动产之效益。
在此过程中,自己的物品或资源则被视为须役地。
相应的,根据第三百七十四条之法令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即已确立。
如果业界有关诺方有需要注册登记,他们应遵照当地登记机关的相关程序进行地役权登记;
如果未经过此道手续,在面对善意的第三方时,有权倾向性保护第三方而牺牲对方的权益。
最后,第三百七十五条明言,供役地的所有者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自由运用其物品或资源,同时也不能对地役权人的合法权力造成任何阻碍或损害。《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