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赌资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成功追讨回来也将被依法予以没收。
在此类犯罪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用以换取筹码的等值资金以及通过赌博行为所赢得的款项均属于赌资范畴之内。
当涉及到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的情况时,赌资的数额可以依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个点代表的实际金额来加以判断与确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明确指出,任何以谋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乃至参与此类活动且赌资较大的行为,都将面临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惩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处以10天至15天拘留并处以5百元至3千元不等的罚款。
而对于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的【赌博罪】条款,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沉迷于此已经成为职业的人,将会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同样适用于组织中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的情况,且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将会按上述条款进行惩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