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亦存在未遂之犯罪形态。
此种犯罪形态源于,合同诈骗犯罪者在行骗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之时,实质上需经历意图形成、准备策划、逐步执行以及最终完成犯罪之全过程。
然而,意外事件的突袭、对方当事人的警觉察觉等诸多因素,皆可能致使犯罪分子预设的犯罪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形成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并不局限于实施客观要件所规定的行为,还须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后果,方能构成犯罪既遂。
鉴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其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区分标准。
所谓合同诈骗“未得逞”,系指犯罪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导对方签署并履行合同之后,尚未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若犯罪分子已先行占有他人财产,继而实施诈骗行为,且该行为已全部完成,同时对受害人造成了误解,则应视为犯罪既遂;
反之,即便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能使受害人产生误解的,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