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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9 10:25:08 已帮助24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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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
共同债务系指多名当事人共同负担同一项债务,于对外关系上各债务人均未占据应得份额,故此视为共同共有性质的债务,亦可称为共同债务。
譬如,在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和合伙债务等诸多场合,均存在这类现象。
而连带债务则特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特殊债款形式。
连带之债的情况下,众多债权人中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这种连带关系被称作连带债权;
同样地,众多债务人中的任意一方也必须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则被称为连带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连带之债仅在法律明文规定时方可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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