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是预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其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四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五是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满足逮捕的要求,或者在提出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并未批准逮捕,此时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任意一种情况。
然而,对于累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采用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得实施取保候审,除非犯罪嫌疑人具备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特殊情况。《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