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征收补偿款项仅支付至户主账户。
然而,当户主收到此项资金时,他们便有权支配并决定如何合理分配给具有相应权益的配偶与子女。
所谓的“拆迁补偿”,系指当被拆除之房物属于户主所有时,镇府或有关机构会依据相关标准对该房屋进行估算,并以户为单位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在此情况下,若无特别情形发生,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项将直接支付至户主个人名下,由户主办妥后续分配事项。
若户主任意独占这笔款项,少数学者则主张其配偶及子女有权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合理分割家庭财产。
至于具体的赔偿方式,通常情况下,征收机构需先基于房屋本身的价值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此价格即为评估委员会根据房屋实际状况而得出的评估数值。
接下来,便是根据房屋的构建面积计算出最终的补偿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