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的身份证件申领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
(二)在已经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上进行操作,使其仍能被正常使用;
(三)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或者冒充持卡人的身份进行交易;
(四)故意长期拖欠和侵占银行贷款,且在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后仍然拒不偿还。
以上便是对“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