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通常具备以下四个重要构成要件:
第一,客观行为必须为实施了暴力或其他不当方式并公开损害了他人名誉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第二,犯罪人必须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
第三,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年龄、性别或身份的个人;
最后,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无疑是他人自主的人格尊严与良好社会声誉权利。
关于侮辱罪中所涉及到的“强制”手段的具体界定,其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口头或书面直接向他人或受害女性实施这种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威胁乃至伤害的行为,将他们限制在无法抵抗的环境下,从而实现自己不正当的目的;
“威胁”则表示行为人为达成特定目的而对他人或受害女性发出恐吓、威胁性言论,通过精神压力让对方服从自己,不敢反抗。
比如用杀害他人、伤害其亲友来威胁别人的情况;
用曝光被害人的隐私作为威胁的借口;
运用职权地位、教育引导关系以及利用被害者感到孤独无助时的心理状态等来加以压制性的威胁。
“其他方法”则是指除了暴力、威胁之外,其它可能会导致被害者无法抗拒的影响方式。
如在他人或受害女性处于疾病、沉睡等状态时进行性的侵犯;
或是用酒水、药物等手段令他人或受害女性丧失反抗能力后再行侮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