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年满六十周岁并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了伤害,他们将不再被视为劳动关系中的相关方。
因此,在此情况下,无法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对其受伤害的情形予以确认。
然而,通过行使侵权赔偿权力,这些员工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及救助: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此项赔偿数额依据医疗保险费用结付凭据来判定;
其次是关于误工期间工资损失的赔偿,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具体误工时间以及其收入水平进行评定;
接着是交通费用,该费用需按照受害人为接受医学治疗或转院治疗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最后是实际存在的各类补偿费用,均需按照各相关标准进行准确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