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催收短信内容颇为逼真,甚至声称已下达逮捕令,实在令人困扰。
既然已经发出逮捕令,为何还要短信反复地磨叽,直接上门抓捕岂不更为畅快?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这类短信绝大部分并非欺诈信息,而是由催缴机构发送的。
当您出现逾期状况时,通常先是由银行内部人员开展催收工作;
若未能顺利收回,则银行可能委派催收机构进行收账,并拨出一部分利润作为其酬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类机构的数量并不广大,仅为少数,但所占提成份额却相当可观。
对于银行而言,这类工作不但无需消耗大量人力资源,反而可以开启一个全新的收入渠道。
毕竟,在当前信用卡用户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客户经理的人数未必能够及时跟进。
与花费大量精力追踪未偿账款相比,开发新的客户群体似乎更为划算。
因此,我们几乎可以确认这样的判断——短信中所提到的欠款情况真实不虚,然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则多半为虚假信息。
若是非催收机构或银行发送的此类短信,那么拨打该电话之人便极有可能是一名诈骗者,他们善于利用人性弱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诈骗者会把自己的电话号码以诚恳的语气告知受害者,并邀请对方主动联系,进而展开一系列精心策划的骗局,不仅使受害者无法偿还债务,更有可能使其背负更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