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般的法律规定,经过公权力机构公证并生效的赠与行为往往是无法进行撤销操作的。
然而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当受赠者出现了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时,赠予人才有权撤销先前的赠与决定:
首先,受赠者对赠与关系人或其近亲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其次,虽然享有被赠予方抚养的义务却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
最后,对于已经签订的赠与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义务未能完全遵守或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这项撤销权,应从明确知晓或是可能会意识到存在需要撤销的原因起一年之内行使。
另外,关于第六百五十八条的内容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完成转让手续之前,赠与人仍然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但是,经过公权力机构公证证明有效并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重大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则不受上述条款约定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