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监视居住乃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无法进行普通的监视居住时,则可根据实际需求指定居住方式实施监视居住,且在此期间所经历的拘留时间将按照刑法规定转化为相应的有期徒刑期,具有现实意义。
然而,须满足以下一系列硬性条款:
1.包括身患严重疾病或日常生活无法自主处理等情况;
2.正在生育子女或是母乳喂养阶段的孕妇及不满周岁的婴儿母亲;
3.无父母配偶且无法自主生活的未成年后代,作为其唯一抚养者;
4.由于案件特别性质和当前办理需求,需通过监视居住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人员;
5.在羁押期限已到,但案情尚未解决完结,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配合整个司法流程的人士。《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