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追索时效通常为五年。
倘若犯罪行为已经触犯此条例,其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针对可能被判处的最严重处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的诉讼时效则延长至十五年。
依照法律程序,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罪犯在历经十年后将获得法庭的宽恕,不再受追加检控。
至于交通肇事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因此其追诉时效也被确认为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