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以及蔬菜种植用地,依据我国颁布之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连续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六倍进行计算;
针对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各类农业生产用地,则依照其当年的年产值的五倍进行计算;
对于柴山、滩地、水塘、苇塘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效益的非耕地,则按照其当年的年产值的三倍进行计算;
而对于那些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非耕地,通常情况下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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