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型的实务操作过程中,通常是先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而后再针对宅基地之上所建设的房屋实施拆除工作。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共利益之所需,安照法律制定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政府有权征收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其他固定资产。
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立即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的住房、其他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青菜地上生长作物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妥善安排被征用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事务,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