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明确指向了另一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该罪行的犯罪目标物品则主要包括他人倾心托付给自身保管的全部财货物件以及遗忘在某处的财物,抑或是被深埋在地下掩盖的遗物。
在客观层面上,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主观上将他人特意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葬物等,予以非法所有并据为己有,且无论数额大小如何,其都表现出拒绝归还的鲜明态度。
至于犯罪主体,通常情况下应为普通民众,换言之,只要是年满16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这一罪行的实施者。
而从主观角度来看,这一罪行的产生往往源自行为人直接的蓄意为之,同时也必须具备非法侵吞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