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
1、当被害者或目击
证人直接指控其为罪犯时;
2、犯罪嫌疑人未透露真实姓名、住所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3、据现场调查人员亲眼所见,犯罪嫌疑人身旁或居住地存留有罪证;
4、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以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5、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预备
犯罪阶段、实施犯罪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