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下,当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与注销后,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即为具效力性的:
首先,合同内容应符合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要求;
其次,参与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需拥有相应的民事处置能力;
再者,签订合同时并须是以当事人真实意愿为基础;
最后,还必须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有利于确认合同有效性的条件等因素。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选择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灵活方式进行。
书面方式则包括合同书、信函、广告、电报、电传和传真等能够充分呈现合同中所包含内容的各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