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定为处于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期限的监禁阶段的
犯罪者,若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表现出悔改之意,甚至有
立功表现的,都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2.然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3.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他们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表现出悔改之意,甚至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申请减刑。
此外,如果罪犯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也应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行为;
(2)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
(3)在科技领域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事迹;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