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债权的特性及特点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将债权划分为如下五个方面:
1.依据债权所对应的权益主体这一标准来分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类是以破产后的债务人作为其责任承担者,而相对人则是权益拥有者的债权;
另一种是以破产后的债务人的管理者作为权益拥有者,而他们的债务方则被确定为责任承担者的债权。
2.根据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划分标准,可将它们进一步细化为:
首先需要得到清偿的优先清偿权;
其次是排在优先级之后的第一顺位债权;
再依次是第二、第三顺位的债权。
3.至于债权的设置与否与破产后的债务人是否提供财产抵押进行担保,便可据此将其再次细分:
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
4.若面临的情况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对其拥有的债权进行申报,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个限定将其分为:
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债权;
对于尚未申报的还有补充申报的机会的债权;
以及无法进行补充申报的未经申报的债权。
5.最后,依照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审查时是否具有投票决定的权力,可以将这些债权分为:
在审议过程中有投票权的债权和在审议过程中无法行使投票权的无投票权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7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