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文规定了,针对处在婚姻状况持续期间内的夫妇双方,其所获得的各种类型货币收入,凡属于以下所列的各项财产内容,均应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妇双方共享所有权:
首先是薪资、奖金额度以及劳务报酬等形式的收入;
其次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再者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此外,还包括从继承或者接受遗赠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最后,还有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妇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