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公众普遍存在以下三个误解之处:
首先,将家暴简单地理解为身体上的暴力事件。
然而,实际情况是,家庭暴力也包含了对心理健康产生威胁的精神虐待;
其次,对于施暴者的行为,人们往往仅仅关注于明显可见的殴打现象。
但实际上,语言攻击和冷漠对待等间接形式的暴力亦可构成家庭暴力;
最后,大部分人误以为家庭暴力仅仅存在于夫妇关系中。
遗憾的是,任何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侵犯,无论亲属关系如何,均属家庭暴力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