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乃为平等主体间之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设定、变更及终止彼此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时所订立之协议。
凡需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者,皆应签署此等合同。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则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例如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者,便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
若当事人未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