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执意不肯同意解除这一关系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诉讼离婚解决问题。
在提出诉讼请求之前,需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审查相关证据后,如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无可挽回,即便一方坚持反对离婚,法庭也可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
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协商或调解,都将被视为法院必须审理并判决离婚的理由:
首先,若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或者与第三者有着稳定的同居关系;
其次,若是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者对伴侣进行了长期的虐待;
再者,如果有严重嗜赌成性的陋习,或者沉迷于毒品无法自拔;
此外,如果因感情不合而长久的分离生活超过两年时间;
最后,当婚姻关系中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感情维系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