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考验期,其最短为两个月,而最长则可长达五年之久,具体应该依据实际状况来决定。
若罪犯对被判处的拘役或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者,并满足缓刑适用的特定条件,便有可能获法院宣告缓刑。
关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应在原有判决刑期之上再加上一年,但同样必须符合不少于两个月的条件;
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其时长同样需在原先刑期上加上五年,不过也必须保证不少于一年的考验期长度。
缓刑的具体有效时间,应自法院作出缓刑宣判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应为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应为原判刑期增加五年,但不得少于一年。
综上所述,缓刑考验期,是以判决次日作为起点日期进行计算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