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未成年子女必须在获得父母双方均同意之后方能进行姓名之变更,因此若欲对子女之姓氏予以更迭,首要任务便是与另一方进行友好而坦诚的协商,同时须提供书面形式的同意认证。
另外,如若子女年满8周岁,还需尊重其自身意愿;
然而若已届满18周岁,则必须征询其本人的同意。
最后,请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子女之户口簿以及离婚证书等相关文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进行办理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