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工厂搬迁时,若因非员工过失行为导致其被辞退,那么该企业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参照员工在本企业中服务的年数,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向员工支付。
此外,如工厂搬迁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且经过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双方商议后,仍无法就修改劳动合同条款事宜达成共识,那么用人单位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于非过失性原因将该名员工予以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