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其实哪怕是在网上进行的聊天对话,只要是通过数字形式保存、处理和传输,并且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和准确性,亦可作为法院判断案件事实依据的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此类证据涵盖多种类型,其中就包含有网上聊天记录。
这些电子数据不仅包含了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以及各类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信信息,还包括了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等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也包括了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各种电子文件,以及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并能较好地表明案件事实的其它各类信息。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