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用的现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及供水等强制措施,而应当坚持以保护社区和谐稳定为主旨,积极寻求业主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与配合,开展对欠费业主的深度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最终达成催讨物业费用的预期目标。
然而,若业主并无充分合理之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用,那么物业公司便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进行合法权益维护。
须知,在供电供水部门并未托付物业公司代理收取水电费用的特殊情景之下,物业公司作为供水供电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自然不具备任何权力对业主实行断水断电的强制行为。
倘若物业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停止供水供电,由此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或不便的情况下,受影响的业主均可依法向物业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并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