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行政以及司法拘留,按照《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拘留者的亲属享有合法的探视权。
然而,若涉及到刑事拘留问题,由于其特殊性,家属无法进行探访。
但在此情况下,如因重要的民事行为产生需要,经事前取得看守所的批准,便可进行书信的传递及信息的交流。
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他们的亲人不得直接探望,仅能委托律师代表进行会面。
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或施以强制措施时,均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工为人权中的辩护权并且可以委托辩护人。
同时,在案件调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邀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