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在涉及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例当中,证明自身并非加害人并非是对涉案个体主观过错程度的推定;
实际上,这是针对高空坠物侵权行为本身及其所造成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推论,我们应该将因果关系与涉案主体的主观方面严格区分开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