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雇主有责任于解除劳动合同之际一次性结算付清该名员工的薪资款项。
在此过程中,雇主要详细地填写记录下支付给该员工的具体金额、日期以及领取人的个人信息及签名,并且必须将此记录保存至少两年之久以备后续检查查询。
如果雇主毫无缘由地拖欠该员工离职后的工资,那么该名员工有权与雇主进行商讨解决。
然而,倘若双方关于离职工资的处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该员工便可向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而相关部门将会施加压力要求雇主尽快支付相应的欠款。
此外,该员工还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工仲裁申请,强烈要求雇主支付其应有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