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使法定继承人不愿继承遗产,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继承人出于自愿,应通过书写书面文件的方式向其它所有法定继承人明确表达其放弃继承的意念。
2、法定继承人若希望放弃继承权,其罢免决定应在候选期开始之后、财产分配之前作出。
3、如有法定继承人在财富处置之前或是在诉讼过程阶段改变初衷,要求恢复继承权,应先得到法庭之批准与许可,法庭根据重新提出的具体说法,斟酌考量是否同意这一申请。
4、从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放弃继承的效应将有效产生。《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