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确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
然而,与此相反的诉讼离婚环节则并不涉及此部分内容。
2.针对夫妻双方因情感纠葛引发长期分居不满两年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如若一方向审判机构提起诉讼并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方可依法宣告其准许离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完成了两年的分居期限,但婚姻关系并非会自然解除。
3.鉴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分居作为影响感情破裂程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只能作为法官作出裁断时的参考指标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