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为实现债权清偿之目的或为满足其他合理需求,可对以下特定权利进行出质押,具体包括:
(一)汇票、支票及本票;
(二)债券以及银行出具的存款单据;
(三)保管在仓库内的仓单及装船提单;
(四)可自由流通转让的证券型产品如基金份额和股本权益;
(五)可自由转让的不论其他财产属性,仅因部分债务履行需要而设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六)应收账款;
(七)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但需要法律及行政法规特殊审查批准方可出质的其他各项财产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