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实施减刑之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此外,若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进行限制减刑,那么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将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样不得少于二十年。
然而,关于具体的减刑年限,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例如,如果罪犯确实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那么一般每次减刑的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罪犯既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又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一般每次减刑的期限就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