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凭借其职务之便,挪用本应属本单位所有的资金进行私自使用或者以借贷形式给予他人,如果涉及到的数额较高、已经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亦或是虽然时间未满三个月,但是数额已经相当可观并且被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