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方面,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即需支付土地补偿款,其金额相当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需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其额度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同时还需支付一定额度的青苗补偿费。
2、针对土地补偿款这一环节,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款应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六至十倍为基准进行计算。
3、而对于刚播种不久的农作物,根据相关规则,应按照当季产值的三分之一来计算并支付工本费。
但对于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来说,则最多可按一个生产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