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赋予定金之后,若双方未能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况下,无须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可以予以退还。
其次,若相对方无端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参与协商或者擅自更改认购书中约定的内容,进而影响到买卖契约的签订时,对此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将不能被返还。
最后,若基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状况以及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得一方持有正当地缘由而无法履行合同,此时同样无需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仍可得到返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