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之后,应该对现有的拘留或拘役等强制措施进行相应变换。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已被批准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还需针对其羁押是否具有必要进行再次审查。
对于不再需要继续实行监禁措施的对象,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改变现有强制措施的制度性建议。
由忖关司法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按照程序规定作出适当安排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