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署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具备法律效力的创设,因为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践操作经验,离婚协议书须待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书后方能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
在此过程中,协议书中应明确表述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就子女抚育权益、财产分割及责任义务安排等事宜达成共识的意愿与决心。
因此,夫妻若有意通过离婚途径解决纷争,便需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前赴婚姻登记机构履行相应的离婚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