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产生的危害是失去继承财产的权益时,其具体的情况往往有以下几种:
1.如果某个继承者蓄意谋杀了他的继承人,或为了争夺财富而残忍地杀害了其他所有竞争者;
2.若是某个继承者伪造了遗嘱、予以篡改、进行隐匿或删除,而且这些行为的程度已经非常严重;
3.同样地,若某个继承者采取欺骗、恐吓等不合法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的话,并且这种行为的程度也达到了严重的地步。
然而,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能够表示出对这些行为的理解和原谅,那么他们仍然可以保留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