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所具有的价值进行补偿;
2.因征收该房屋而引发的搬迁过程中的临时安置问题进行补偿;
3.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工停产所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市级及县级的人民政府有权预先制定相应的补助措施与奖励办法,向受到征收影响的房主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助与奖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标准,均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区域内划定的片区综合地价来进行制定和公布。
在制订该项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特性、土地资源条件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市场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须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相关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