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与录像均属于视听资料,具有作为
证据的效力。
然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明令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得的录音与录像,则不被视为有效证据。
因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活动,只需确保使用的手段和形式并未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且没有对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便可认为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